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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外销型企业内销困局的九赢真经——出口企业转型之道
作者:黄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0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非关税措施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为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在各种非关税措施中的比例已上升至60%,甚至高达80%;美、日、欧盟市场上,以环境、健康、安全为重点的非关税措施占非关税措施使用的70%~80%,并以此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最不发达国家40%的出口产品遭受非关税壁垒打击。
  
  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各种目的和各种贸易壁垒形式交织在一起,使贸易摩擦形势更加复杂化、尖锐化。技术性的贸易壁垒措施是更具名义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巧妙性,是更加冠冕堂皇的贸易壁垒手段。
  
  2.贸易摩擦接连不断
  
  近11年来,中国已经连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一些国家还越来越多地利用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商品设限。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5年,中国始终是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贸易摩擦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第一、贸易不平衡摩擦,随中美贸易总量的增加而加剧。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逐年递增,美国经济衰退导致其制造业就业人数下降,贸易不平衡问题成为其攻击中国的靶子。
  
  第二、贸易摩擦的行业领域不断拓展,农产品和纺织品日益成为贸易摩擦新焦点。入世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涉及纺织品、钢铁产品、彩电、集成电路、椅座升降装置、钢丝衣架、刹车鼓和转轴、、铸铁供水管、糖精、家具、化工原料、农产品等等,双边贸易摩擦的行业领域不断拓展。
  
  第三、贸易限制措施增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方制造贸易摩擦的新手段。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外,美国又从中国加入WTO协议中拿到了12年“特保措施”、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8年的“纺织品限制措施”,以及长达11年的WTO多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以美方指控中方为主,涉及医药、软件、书籍、音像制品等。
  
  第四、一般贸易措施与国别贸易措施并存。中美贸易摩擦既有美国根据本国商法针对所有贸易伙伴适用的一些贸易措施,如337条款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缘于中国在加入WTO协定书上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和“特保条款”而产生的大量摩擦。
  
  第五、非经济因素对贸易摩擦推波助澜。非经济因素对中美贸易摩擦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是美方对国内市场份额进行战略调控。其次是美国国内政治对中美贸易的干扰,尤其是对华出口限制和产业保护。
  
  3.法规环境极其复杂
  
  国际贸易面对的是极为复杂的政策及法规环境,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不同于国内法律,如在美国,即使产品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根据其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法律则规定只对产品发生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1999年3月,几个美国人以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软盘驱动器有问题可能导致数据损失为由,起诉日本东芝公司,东芝公司害怕败诉,作了庭外调解,赔偿美国人10.5亿美元的损失。而中国人在2000年以同样理由在中国法庭起诉日本东芝公司,东芝公司却对中国人的起诉置之不理,原因之一是中国对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法律规定不同于美国。
  
  又如,以前我国某服装制造商出口一批童装到日本,由于服装口袋内的断针刺伤了购买者的手指,该消费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起诉,最终该服装制造商赔偿20余万日元并花巨资购买了日本的检验设备才保住了日本市场。
  
  这些案例说明,由于发达国家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对消费者保护意识强烈。在和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处于比较弱势地位,出口企业往往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一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出口企业不仅要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而且还可能失去原有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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