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页|用户反馈|网站地图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商界专家网 >> 罗乾波 >> 文章正文
中标实业驰名商标实施计划书
作者:罗乾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1-10

明文件)最好能有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排名第一的有效证明
  
  12.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1)出口情况(简介及出口公司的文件证明)
  
  2)出口交货情况(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文件,报关单等)
  
  13.商标广告发布情况
  
  1)最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支出(可以表格形式包括:媒体名称、辐射地区、金额、时间等)
  
  2)最近三年的宣传资料汇编(各类国家级报刊宣传材料,名人参观、题字等的站片及复印件)
  
  3)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在《中华商标》上做彩页广告,近一年内最好在北京做一两次大型的具有一定声势的广告策划活动
  
  14.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1)商标管理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用案表、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内部商标管理概况、制度及有关部门文件等)
  
  2)公司及使用商标的商品获得的各级荣誉、获奖证明(复印件)
  
  15.有关商标侵权的是诉求
  
  1)商标在国内的纠纷、诉讼情况
  
  2)商标在国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包括打假概况、投诉材料、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及侵权单的物证、照片;法院的侵权该商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16.企业商标在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应提供注册证)
  
  1)马德里商标注册情况
  
  2)国家注册情况
  
  注: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认定程序
  
  分局受理→商标所有人申请→市局执法科初审→局长审批→审查→核转局省→省局审查→核转国家局→审查→送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认定→公告→发证
  
  中标申请的程序有变化:市局执法科初审→局长审批→审查→核转省局→省局审查→核转国家局→审查→送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认定→公告→发证(具体程序参照专业公司建议)
  
  认定机构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二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旧文件比较
  
  综合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年来颁布的2002年4月版的文件(参见附件一)和2002年及以前版的文件(参见附件二),我们发现有以下显著特点:
  
  1.认定方式的变化:从企业主动申请转变为(当受到侵权时)企业被动认定。
  
  2.对认定方式新变化的理解:
  
  1)前提条件:必须有企业商标受到侵权的合理事实
  
  2)认定过程:在A企业提供可信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先由A企业依据该事实对侵权B企业提出法律诉讼,并对提出诉讼DA企业商标进行是否驰名商标的认定,然后在确认A企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对B企业进行法律裁决。
  
  3.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的变化:从商标局(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并规定在商标局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才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驰名的标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列举到有关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标准(一般说来,在法国有20%消费者知晓的可视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具体参见附件三)
  
  上述变化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罗乾波”专栏延伸阅读:
  读者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
中华健康每日推荐
今日财经要闻
股市大盘
创业指南
更多>>
文库精选
更多>>
今日娱乐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