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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实业驰名商标实施计划书
作者:罗乾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1-10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
  
  2、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六条商标的许可使用
  
  1、公司是公司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
  
  4、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1)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2)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3)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并应取得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4)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5)由被许可方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6)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我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七条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
  
  1、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每年10月份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
  
  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2、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第十九条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
  
  (一)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
  
  1、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
  
  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5、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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