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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胜贞] 新《劳动合同法》遭遇被遗弃危险
作者:路胜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14

,这个延续几千年模式已经趋于瓦解,这样的危险就在于,如果那些尚处于青壮年期的就业人群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时支付个人养老、医疗帐户,50年后这部分到了退休年龄的年轻人中必将有很多人孤苦面对余生。
  
  在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建立了相应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模式,但中国目前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行业的暴利导致整个社会生存成本不断加大,2008年的养老金是3100元左右,如果算上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整个数额应该在4000元以上,这对于相当多的基层劳动者来说这个费用相当高,现实是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还处于维系生存的原始阶段,如果说过于高昂的城市生存成本已经把相当一部分人压得气喘吁吁的话,那再奢望劳动者从本来就已经微微薄的收入里挤出一块社会保险费用是根本不可能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对未来的不可预期性大大降低了中国劳动者的安全敢和幸福感,加之客观上不断增大的社会贫富差距,导致了社会上普遍的仇富心态及对城市的不信任,这种潜藏的不满变成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它将釜底抽薪地破坏掉中国城市化的动力基础,也必然打击更多劳动者向城市转移的信心,这与中国整个城市化进程中和谐发展的精神完全背离。
  
  二是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影响
  
  《劳动法合同法》执行不到位的影响还直接反映在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上。于国内来讲,新法的推行的遇到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完全执行;有限度的执行或者是根本不执行。这就非常奇怪了。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在解决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及中国用人单位的经济所有制特点,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是以全民、国有、集体为代表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以个体、私营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为主要形态。事实上,经过建国50多年的发展,大多数公有制有企业劳资保障体系非常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解除、社会保险、加班、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整个实施过程都在工会、妇联、党委等团体组织的监督之下,因此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的精神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违法的机会和几率也相对较低。
  
  相对于公有制企业的来说,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确是另外一种情况:经济规模较小,更缺少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工会、党委、妇联等各种的监督组织。在这种背景下私营企业经营者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资本本身利润最大化的天性,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自然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目前的事实是,企业的违法经济成本显然要比守法经营要低得多,这就给予了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天然动力。这样的结果是造成了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间的经营成本上的事实事实上的不对等。好比是两个马拉松选手,一个身上背满沙袋,一个是轻衣简裤,公正不公正,一看便知。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不付或者少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这就为不公正的评定劳动价值成本埋下了隐患,传导到国际市场上则表现为国内劳动价格严重偏低于国际用工价格,我们以牺牲劳动者的未来利益取得了一种暂时性的畸形竞争力,使得中国企业的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急剧扩张,不幸的是在这六个月中我们恰恰赶上了通货膨胀、能源危机两大的世界性难题。
  
  这无疑给西方国家制造了口实,西方发达国家借劳工标准打击中国,谋求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用劳工标准限制自由贸易,诉诸人权、社会责任、反倾销、非关税壁垒等挤压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政治生存空间。这反证了在全球化经济浪潮面前,《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将相应牵制中国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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