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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最优”质疑
作者:宋圭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14

程度高,则效用水平就一定高;如果欲望水平高,而欲望水平的实现程度低,则效用水平就一定低。例如,有些人从原来落后的地方转移到一个较先进的地方,从客观角度看,尽管其实际的生活水平可能较前有所提高,但其主观效用水平并非就一定是绝对提高的。因为这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换了环境,有些人就有可能丧失一种相对优越感,从而减少了自尊和社会地位等产品所带来的收益效用。如有些人选择宁做鸡头不做凤尾,就是因为更看重自尊和社会地位等所带来效用的缘故。二是随着社会交往和社会信息的增多,会激发出一个人更高的需求和欲望水平(假设这时实现水平并没有相应提高)。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其效用水平的下降和生活快乐度的下降,而不是提高。所以,从判断标准看,“帕累托最优”状态有一个私人标准与社会标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协调的问题。从个人标准推出社会标准,根据阿罗定理是不可能的。对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二者虽互相影响,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境界,并不能直接统一。主观标准属于主观世界,客观标准属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改变的内因是主观世界自身的改变,而客观世界的改变只是导致主观世界改变的基础和外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帕累托最优”境界的表述应当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至少是一个无意义陈述。
  
  当然,若对原有“帕累托最优”状态中的一些限定条件进行一些改变,这时我们仍然可以得到一种在现实中有可能实现和存在的“帕累托最优”境界。但此“帕累托最优”境界的表述已不同于原“帕累托最优”境界的表述。主要的改变是:一是将个人判断状况改善的标准设为某一不具有主观性的统一的社会客观标准,而不以个人的效用偏好为判断基础;二是将某人状况的改善仅限定为实际财富(能进行客观估算的)拥有量的增加,而不是效用的增加。三是将变“好”与变“坏”的表述改为变“多”与变“少”的表述。这时新的“帕累托最优”境界可重新表述为:在一种经济状态下,在某一社会客观标准下,如果没有一种办法能在不使社会任何其他人实际拥有财富(能进行客观估算的)变少的前提下,使社会某(些)人实际拥有的财富(能进行客观估算的)变得更多,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源配置已达到最优状况。
  
  上述看法可能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正确与否,提出与大家共同讨论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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