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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定义及我的看法(第2页)
作者:宋圭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17

农民本身来看待;(7)农民在不同程度上受上层压迫阶级包括国家组织的剥削。(见秦晖、苏文著《田园诗与狂想曲》第1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Mendras)在《农民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李培林译)第37页写道:“因此,R。莱德弗尔德不无理由地断言,农民是相对于城市或一个精英集团来定义自身的,只要没有城市,就不会有‘农民’。(莱德弗尔德,1956)”。在该书第38页写道:“农民(Paysans)按其字面上的本义是地方之人(hommesdupays),他们超越不了自己的土地的有限视野。”在第43页写道:“一个农民从不会想到要单独做某件不寻常的事;相反,他受自己的群体所驱使。”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等编)由R•福斯特(R。Forster)给出的对peasants(翻译者将其翻译成“小农”)的解释是:“很少有个名词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样多的困难。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的1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的确,小农是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们对他的小块土地是否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都有地可种。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一个租佃农场主,一个农作物分成者,甚至一个农奴。可是,只要他可以得到他耕种的土地,或者具有对土地使用期限的某种保证,他就是一个‘小农’。”“有些农村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给小农下的定义为,耕种土地而不进入市场去出售他的产品或取得劳动供给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小农的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仅仅为家庭消费而生产的单位。在西欧,家庭农场必须大到足以用谷物供给一个小家庭,有时是大家庭,以最低的营养需要。此外,小农家庭必须能得到牲畜的饲料;制造葡萄酒、苹果酒或啤酒的葡萄、苹果或蛇麻子;取暖和作燃料用的木材;建筑用的石、砖或瓦;以及铁匠炉、压榨机和烘炉以供修理工具和加工食品及饮料。这样一个封闭的经济通常需要某种形式的农村组织来提供专业的手工业服务,但是小家庭和大家庭提供全部田野的劳动和大部分辅助性的农场服务。根据这一定义,小农家庭既没有地理上的、也没有社会的流动性。它靠与其他村子或邻近的小家庭进行有控制的通婚(同族婚姻)来延续它的存在。这一‘理想的小农型式’并不一定对土地具有绝对的所有权,但是使用期限必须有足够的保障,使小农家庭可以期望连续使用许多代,而且往往永久使用(根据官册享有土地者或向封建领主缴租者)。”“欧洲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种‘理想的’自给自足的小农吗?也许在巴尔干半岛少数与世隔绝的山村里,有过上面描述的情况。但是,自从罗马城陷落以来的历史经验是,很少有小农家庭曾经逃脱过较大的经济、政治和制度的力量——城市的市场、教会、封建贵族或现代国家。在世俗的或教会的贵族、罗马的行政长官或皇家的总督能够强加一种以铸币缴纳的赋税或什一税、地租或采邑税的时候,小农被迫到市场上去出售他的一部分收获,从而生产出超过家庭生活最低需要和礼节性需要的剩余产品。总之,小农经济从来没有完全缺乏市场联系。我们甚至在确定合法地位和使用期限的保障的各种差别之前,就必须根据那些市场关系,给‘小农’下一个工作定义。”“考虑一下不能每年生产足够的剩余产品向‘外人’缴纳地租、什一税和赋税的小农家庭农场。这些小农不得不向本地的商人、货币贷放者、地主或较为宽裕的小农去借贷(谷物、种子、饲料、现金),这些家庭的历史必定要以不能赎回抵押品和出售而告终。当小农家庭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它不得不去寻找其他形式的收入。小农可以作为收获时的帮手或工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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